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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形式,具有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等优势,已成为企业的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近年来,立法及司法机关、监督管理的机构也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及监管规范,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典型的业务模式。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结合上述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在实务中形成了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典型的业务模式。
直接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直接租赁业务的操作的过程如下:①承租人选择供货人和租赁物;②出租人和承租人与供货人进行技术、商务谈判;③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供货人签订买卖合同,向供货人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④供货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⑤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承租人支付回购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售后回租指承租人将其持有的设备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买价款,承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形式,该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的操作的过程如下:①承租人将自有设备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②出租人将购买价款支付给承租人,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③承租人向出租人租回卖出的设备等资产,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权;④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⑤租赁期满后,双方约定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由承租人以约定价格回购租赁资产。
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中均包含两种类型的合同(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但直接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供货人、承租人三方主体,售后回租业务因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故虽其实就是三方主体,但形式上是两方主体;直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将购买价款支付给供货人,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将购买价款支付给承租人。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租赁物为交易的核心,同时具有担保出租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问题是租赁物是否适格,这将直接关乎交易有没有“融物”属性,进而影响合同效力、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融资租赁物的范围或种类,对租赁物的规范大多数表现在部门规章中。《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且应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在实践中,常见的租赁物包括汽车、飞机、船舶、生产设备等。房屋作为租赁物,是不是已经竣工验收、有无明确的所有权归属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为适格租赁物的关键,出租人是不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是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核心。对于钢构架、地下管道等构筑物,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构筑物没办法实现担保功能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影响融资租赁性质。对于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并非适格租赁物。出租人应选择适格的租赁物开展业务,避免经营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出租人,但因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有几率存在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风险。为避免上述风险,出租人可采取如下措施:①签订合同前对租赁物做全面审查,尽可能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负担情况,并对审查过程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留痕,妥善保存;②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保证其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租赁物上无其他权利负担,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③在租赁物上设置较为明显的标识并留存相关证据,如视频录像等;④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物进行登记等。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存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的,出租人应先进行催告,催告是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前提,关于催告后的合理履行期限,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法院亦可酌情确定加速到期日。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未明确出租人可否请求租金利息、违约金。对已逾期部分,支付利息、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争议。对加速到期部分租金的利息、违约金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①承租人丧失加速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足以体现对其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不宜判令就加速到期的租金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②支持加速到期租金的利息、违约金,但予以适当调减,合理平衡出租人的合同权利和承租人的期限利益;③出租人已催告并指定加速到期日,承租人未在指定的加速到期日还款,支持出租人依约收取加速到期租金的违约金。结合上述裁判观点,出租人可在合同中对加速到期部分租金的利息、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并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时及时向承租人进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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