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33号)有关要求,为提高我市流通领域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推进流通领域降本增效,切实做好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推进我市物流公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有关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以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以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和内容:
1、支持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推广带托盘运输,可视化、可追溯运用;
2、支持非标准托盘进行标准化更新,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增加标准托盘使用量;
4、支持大型托盘租赁服务商、综合物流园区运营方、重点物流公司等联合建立完善的托盘租赁与退租网点,设立托盘池或组建托盘租赁联盟等,鼓励发展园区式托盘服务市场,完善“基地+网络”布局和公共服务,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和循环共用;
5、支持围绕标准托盘与关联包装的循环共用,构建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联动局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城市托盘公共运营服务体系。
1、支持与标准托盘应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促进上下游设备相衔接;
2、支持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促进物流单元化、一体化作业;
1、支持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的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推动利用数据单元优化供应链管理。
2、支持各单位整合现有平台资源,推进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城市共同配送平台建设和托盘共用平台建设。构建“物联网+共同配送+托盘”的城市物流信息化格局。
1、支持行业商(协)会牵头组建长沙物流标准化专家队伍,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标准宣贯、统计分析、运行监测、案例剖析、经验总结等。
2、支持科研院校、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行业商(协)会在托盘及周转箱循环共用体系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城市配送车辆服务、药品流通等方面开展地方物流标准的研制工作。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长沙或注册在株洲、湘潭但在长沙有经营实体的非法人机构。试点单位类别为:物流公司、大型商超、农产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物流信息化服务企业、物流设施设备服务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电商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2、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在规模、技术和资金上,具备完成所申报项目的能力。
3、申报单位依法经营,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且自愿申报。
5、申报单位承诺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向长沙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筹)(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办公室(筹))提供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财政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考核工作。
6、所申报项目投资周期必须在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且在2019年5月31日前建成完工并运行。
1、物流企业、大型商超、农产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快消品生产企业。承诺在试点期内,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50%为租赁使用,积极地推进带托运输和托盘循环共用。
2、所有试点企业单位承诺在试点开始后对装卸货效率、货损率和综合物流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试点期结束后,相比试点开始前企业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
3、物流信息化 服务企业、物流设施设备服务企业承诺向推进小组办公室(筹)提供标准托盘、周转箱使用情况等。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项目资产金额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产金额来源的证明文件等)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2017年10月16日前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八份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至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市商务局现代物流处1043室)。
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对项目申报材料来复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当地考验查证核实。
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对复核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对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推进小组(筹)审定后,在长沙晚报、长沙市商务局及长沙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试点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的方式来进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对通过第三方评审公司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资金,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试点项目,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做出书面承诺。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推进小组办公室(筹)书面报告。
(二)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司进行申报,严格把关,做好项目征集、审核等相关工作。行业商(协)会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三)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筹)将定期对项目做监督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经发现企业未按要求推进工作,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要求其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16日,其它时间概不受理,过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1、企业注册资本、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所属行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排名,企业的优势和亮点。
例如:从托盘标准化切入,带动上下游设备标准化,。从电商包装切入,带动物流配送包装的标准化、减量化、循环利用,。
例如(突出内容做法、模式创新、可操作性):探索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托盘标准化、带板运输及循环共用,电商包装标准化及循环利用,仓储配送与包装绿色化,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物流服务标准化,智慧物流配送,信息平台资源互通共享等,可结合实际选择内容。
对 (项目名称)申报长沙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对提交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专账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申请项目验收。
四、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跟踪管理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五、本项目未享受过其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保证试点项目在 年 月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营。
八、如未履行以上承诺或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公司将自动退出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8号)、《长沙市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和《关于促进全市商贸集聚区发展的实施细则》(长两创〔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为快速推进全市标准化仓储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的有关实施细则发布如下。
(一)注册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流公司、其它商贸流通企业和物流服务机构;
(二)拥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和经营场所,以提供物流服务为主(包括综合服务型、运输服务型、仓储服务型等),且纳入长沙市统一调度;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申报单位当年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且自愿申报。
(一)支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物流公司按《长沙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12020)》(长政办函〔2013〕228号)布局新建成的标准仓储设施,且单个库区新建仓储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城市共同配送(第三方物流)补贴。扶持对象:城市共同配送合同执行量全市前5名的物流公司。扶持要求:为我市小微商贸流通公司可以提供专业城市配送服务,服务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在20家及以上,且年度城市配送业务合同执行量在全市前5名的物流公司,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一)申报新建标准仓储设施补贴的单位,需如实填报《当年度长沙市新建标准仓储设施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环评、国土、规划、报建等前期审批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2、项目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3、项目详情说明(含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总投资、建成后使用情况、效益分析等)。
(二)申报城市共同配送(第三方物流)补贴的单位,需如实填报《长沙市小微企业“两创”专项资金(商务类)项目申请表》(附件2),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3、项目建设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建设投入的有关联的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纳税凭证等资料。
1、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物流配送奖励资金进行公开申报,由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项目报市商务局审核。
2、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出符合标准要求的申报项目。
5、对公示无异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拨付。
6、申报时间:新建标准仓储补贴每年度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请关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城市配送补贴申报时间为“两创”试点期内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最后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一、事项名称:对完成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的公司进行补助。
二、服务对象: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运营的智能物流和工业制造业企业。
三、申报时间:采取“事前报备、事后奖补”的原则,企业实施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前提供有关的资料到园区报备,在完成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后的次年一季度提供有关的资料申报奖补。
四、政策依据:《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中关于“加快全市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物流公司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的相关政策。
五、奖励标准:园区企业完成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的,按其实际升级改造的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到园区报备时,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改造或装备升级有关技术资料等;
3、企业申请奖补时,需提供在园区报备的证明文件、企业技术改造或装备升级验收的有关的资料、投入明细清单等,属于购入装备的,还需提供购置发票;属于现有装备、设施智能改造的,还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财务资料等。
1、计划实施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的企业,提供报备资料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局申请报备,产业发展局对申报资料做初审;园区分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召集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审核合格向企业作出报备批复或证明。
2、企业完成智能化物流改造升级后,提供奖补申请资料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局提出申请,产业高质量发展局受理并对资料初审。
3、园区分管产业发展的领导召集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将联审结果报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4、认定结果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园区财政分局按产业扶持资金进行支付。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关于对获得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公司进行奖励实施细则一、事项名称:对获得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公司进行奖励。
二、申报对象: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生产经营、并获得国家或湖南省或长沙市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企业。
三、申报时间: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上一个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奖补。
四、设立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关于组织并且开展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53号),湖南省、长沙市关于申报多式联运示范项目的相关规定,以及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中关于促进多式联运的相关政策。
五、奖补标准:园区着力打造“金霞物流谷”,助力长沙建设成为国家交通物流中心,对园区范围内获得国家、省、市批复的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1、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后,于次年一季度提供有关的资料向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局申请奖励,产业高质量发展局受理资料并进行初审。
2、园区分管产业发展的领导召集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提请金霞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3、认定结果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园区财政分局按资金支付程序进行拨付。
一、事项名称:对有物流费用(主要指本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的运输费用)产生的工业制造业公司进行运费补贴。
二、申报对象: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生产经营的工业制作业企业。
三、申报时间: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的运费补贴。
四、设立依据: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中关于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奖补标准:对有物流费用(主要指本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的运输费用)产生的园区工业制造业企业,其年度运费发票金额超过(含)100万元的,按其年度运费发票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运费补贴不超过其缴纳园区实得税收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年度本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运费正式发票,且年度发票金额超过(含)50万元。
当年合乎条件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于次年一季度提供有关的资料向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局申请,产业高质量发展局受理资料并进行初审。
园区分管产业发展的领导,召集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审,拿出补贴意见提请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认定结果在园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园区财政分局按产业扶持资金进行支付。
八、实施期限。本细则试行一年,即从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完善后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