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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进口时,分期支付租金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用于计征税款。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2:进口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各期租金并征税的,报关单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并将首次进口的报关单号作为“关联报关单”填报于“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3:退运时:“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有如下问题请教: 1、我司是否有出口租赁设备至国外厂商的权限?我司营业执照的范围为:机电设施、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安装、维修租赁设备,租赁设备的残值处理;提供相关设备技术咨询和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若我司有权进行国际租赁业务,则出租给国外厂商时,出口报关的细节怎么样处理,即设备本身的价值是否要在报关单独列一行申报清楚?设备原价要不要征收保证金?我司要问国外收取的租赁费用是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合约约定若分批支付分批申报呢,或者规定必须一次性收取一次性申报。以上,烦请老师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解答:1、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进出口权资质的企业均可办理相关租赁出口业务。2、出口报关申报为“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设备货值需要单独列出,并且租赁需要列明租赁时间,租赁金额等事项。在国外申报暂时性进出口的时候需要缴纳保证金放行(关税及税金)。租金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分批收取,具体可来电咨询洽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来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2: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3: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4: 从目前海关规定看,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成品,无文件限制其内销或外销,因而从法理看,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当然,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门和海关内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欢迎来打电话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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